主席:
「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主題性報告: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人士」報告顯示,全香港現約有9萬2700個劏房,即平均一個住宅單位,被分隔成3.4個「單位」,約有20萬9700人居住在分間樓宇單位內,平均一個房住了2.3人。容我將有關數字與現時正輪候公屋的人數做比較,根據政府數字,截至今年3月底,最新共有27.23萬宗公屋輪候申請,平均輪候時間為5.5年,可見大部分輪候公屋的人士可能正居住在劏房之中。 而根據扶貧委員會早前發表《2017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兒童貧窮率經政策介入後仍然按年上升5,300人,報道指有四萬多名15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居住在劏房中,情況令人關注。
對於現在有20萬9700人居住在分間樓宇單位內的問題,政府的政策又是什麼呢?我認為政府有必要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以保障住在劏房市民的需要,我會支持葉太的議案。
現在劏房存在最嚴重的問題,並非每一單位共有多少間劏房、也不是單位大小的問題,而是劏房本身的安全問題,包括工程改動對樓宇結構的影響。當中涉及樓宇的結構性、單位內的鋼筋混凝土情況、 衛生問題、單位物料設計、走廊走火通道、甚至樓宇後樓梯有沒有被阻隔或封鎖等,問題已經由室內安全、延伸至整幢樓宇。影響的不單單是劏房而是整棟樓的居民。
事實上,如果參考《建築物條例》,其實不少劏房已經違反條例,政府雖然表示會採取執法行動,然而現時有超過20萬人居住在劏房,我們不希望行動令劏房戶面臨流離失所的困境。我認為政府需要設立何謂最基本的住屋需要。
聯合國1991年定下「適足住屋權」,界定適合人住的居所要符合安全、可負擔、受法律保障等七大原則。我認為應將「適足住屋權」納入整體城市發展規劃的框架。現時本港公屋人均居住面積為70平方呎。政府公佈的〈香港分間樓宇單位的調查2015〉的人均居住面積則是62.4平方呎,實際的人均面積只會更低,當中以家庭尤其嚴重。
我留意到有議員提及社會房屋共享計劃,我個人認為這個計劃變相是將劏房合法化,合理化。說到這些社會房屋共享的標準,政府表示計劃中的單位空間會參考公屋標準,人均居住面積不會低於7平方米,租用期限不會少於兩年,當中部分單位會以合住模式運作,在不改動現有間隔的情況下,最多有2個至3個家庭共住一個單位。當然,這個計劃有好亦有不好之處,不好的地方可能是沒有足夠的私人空間,居住單位要與其他住客共用廚房、廁所、大廳,好處是給予了有需要家庭及人士一個更適切的臨時居所,住在此類單位的租金必然會較劏房便宜,劏房的租金動輒是人工的一半或以上。於租住的期間,住客可以儲錢,即使租約完結後未能上樓,都可用儲到的錢去租樓。
但始終這類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單位供應不多,說的是500或1000個單位,根本未必能夠很快改善現居劏房或輪候公屋多年的住戶生活,成效要依靠更多社服單位的參與,講到底,都要有合適的地方及時間改建。
我們說說發牌規管劏房配合租務管制的好處。社會上有人士對全面發牌規管劏房持保留意見,他們認為若政府全面發牌規管劏房,會令居住在違法單位的居民隨時被政府或業主、包租勒令搬遷或業主無理加租,只能面臨無家可歸的境況。另外,亦有人預期發牌規管後,不少涉及安全問題的單位會被有關部門勒令重新改裝或重建,而部份不合符資格的單位租客亦會不獲續租。單位供應將會減少,結果令租金進一步上升。但我認為政府可以通過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避免租金上揚,從而有效減低基層劏房戶對有關政策的擔憂。
香港作為一個經濟發達的地區,市民居住的房屋必須為「適足住屋」,當中不單要符合基本安全、防火及衛生要求的住房,還應照顧其他住房環境和條件,包括穩定及受保障的居住條件、足夠及可達性的生活配套設施和服務,可負擔的住屋成本,以促進他們的個人發展、鞏固家庭功能,並建立其與鄰里及社區之間的關係。 趁著特首在今年《施政報告》提出,重啟工廈活化計劃,為業主改裝舊工廈提供誘因,並容許經活化的工廈提供過渡性房屋,政府在這個時候開展有關立法規管劏房單位的研究,或許會是適當時機。
主席,加強保障劏房戶實在刻不容緩,本人謹此陳辭,支持葉太提出的“研究訂
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議案。